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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渔港欺压渔民 大连刘明洲涉黑团伙案宣判
发表人:徐颖   |    发表时间:2014-01-07   |    点击:1185人次

 

228日,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以刘明洲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案涉案被告人共15人,均以涉黑罪名指控。该案系辽宁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明洲自2006年以来为达到聚敛钱财、称霸一方的目的,欺压渔民,树立威信,先后将多名亲属及两劳释解、社会闲散人员网罗在身边,尤其是2008年被告人刘明洲承包大连市旅顺口区董砣子中心渔港后,为了达到控制渔港、垄断海洋资源、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明洲为首的,较稳定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被告人刘明洲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林乐南、刘明全、刘明颖、刘恩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孙忠虎、赵猛、曹伟、尹剑、张世平、李善举、夏友望、王迁、孙逊、孙积祥等人长期在被告人刘明洲手下,追随被告人刘明洲、林乐南等人。该组织先后通过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攫取大量钱财,当该组织成员为其组织利益违法犯罪造成后果时,被告人刘明洲则以其经济实力了结事端,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产、经济、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明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明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林乐南、刘恩、刘明全、刘明颖在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根据被告人刘明洲的指示,组织、指使其他被告人实施具体犯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林乐南、刘恩、刘明全、刘明颖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主犯。被告人张世平、赵猛、尹剑、夏友望、曹伟、孙逊、李善举、孙忠虎、王迁、孙积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世平、赵猛、尹剑、夏友望、曹伟、孙逊、李善举、孙忠虎、王迁、孙积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据此,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单位行贿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明洲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对被告人刘明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物及收益,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予以追缴、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