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目录
一、 总则
二、安全职责
三、受理审批与安全许可
四、安全监督
五、处罚依据
六、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深圳市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大型群体性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活动,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占用体育馆(场)、公园、风景游览区、广场、公共道路、会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面向社会群众,所举办的单场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室内五百人)以上的有组织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曲艺、大型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
(三)产品展览、商品展销等商贸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五)庆祝、庆典、人才招聘会等活动;
(六)名人签名等宣传活动;
(七)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活动;
(八)其他大型活动。
在影剧院、音乐厅、娱乐场所等场所内部举办的日常放映、演出活动除外。
第三条 大型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其他无需安全许可的活动,因活动规模较大、参与人数较多,涉及公共安全或可能影响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监督。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内容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定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六)根据大型活动举办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协助活动举办方维护现场秩序或直接组织实施现场保卫;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八)及时处置大型活动中的各种治安突发事件,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进行处置;
(九)依法查处违反大型活动治安管理规定、扰乱大型活动治安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大型活动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业务培训,注重培养专业人才,落实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
二、安全职责
第七条 大型活动的举办方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和场所提供方。主办方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办方、协办方和场所提供方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落实安全责任。
以党委、政府名义举办的大型活动,应当明确相关的职能部门为主办方。
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个人或公司,在我国境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由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接待单位,接待单位为大型活动主办方。
第八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九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场所入口处应当设置安全、有效的验票设施、设备,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安全检查设备、设施,必要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设立安全疏导缓冲区;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受理审批与安全许可
第十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受理、许可权限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办者至少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的。
市和区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内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不需要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的;
(二)举办场所(室内)固定座席一万以上或室外预计单场次参加人数二万人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组织参展,并且总展位数在一千个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申请安全许可。依法应当由上级公安机关许可的大型活动,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也可以委托活动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受理和审查。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主办者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主办者是自然人的,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有承办者的,提交其法人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三)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四)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活动现场平面图;
(五)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六)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提交变更方案;
(八)主办方的安全承诺书,与承办方、协办方和场所提供方签订的安全协议;
(九)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人员共同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为主办方,提交联合举办协议;
(十)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及活动现场相关图纸;
(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及相关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数量和岗位职责、标志标识;
(三)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安全工作专项经费预算;
(五)场馆容量,停车场位置、容量和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票证的印制、管理、查验等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突发事件应急和人员疏导措施;
(八)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场受理,并开具《深圳市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受理表》。
对有关受理、不予受理等告知事项按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展下列工作:
(一)对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
(二)对活动场地进行实地踏勘,确定该场所是否适合举办该项活动;
(三)指导活动举办方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方案,对举办方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等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指导、监督活动举办方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核定参与活动的最大人员容量,划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缓冲区。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开具《深圳市公安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或《深圳市公安局大型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安机关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延长及告知手续。
主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五)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许可举办:
(一)主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许可举办: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的;
(四)场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五)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六)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七)有严重违反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行为记录的;
(八)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齐全有效申请材料的。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主办者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作出批准决定的公安机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变更举办大型活动地点、内容及其它事项的,主办者应当重新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交回原批准文件。
大型活动取消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原许可文件。
第二十条 作出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主办者。由此给大型活动主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举办的大型活动(包括无需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的)有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或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依法予以批准后,应当将批准意见抄告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四、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申请举办的大型活动作出安全许可后,应当对下列事项继续进行监督管理:
(一)监督活动举办方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印制和发售入场票券,入场票券应当标明座位号,确保一座一票。对特别重大的活动,公安机关可以在入场票券上加贴防伪标记或要求举办方增加其他防伪功能;
(二)对举办方安全工作责任是否落实,安全工作人员是否充足到位,以及相关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健全进行检查监督;
(三)对活动场地内临时搭建的设备、设施(如舞台、看台、隔离物、临时照明设备、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观众座位、疏散通道、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或公安机关核准的方案搭建、设置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大型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填写《大型活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对逾期未消除的,可责令主办方延期或者停止举办活动。
第二十四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在获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委托或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事项举办;
(三)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
(六)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大型活动主办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经过许可的大型活动,应当协调、指导主办者开展安全工作,并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主办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对发现未按要求落实安全工作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主办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主办方延期或者停止举办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主办方停止活动:
(一)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人员超过核准安全容量的;
(三)现场秩序混乱,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发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组织相应警力,协助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纳入主办单位的安全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对需要实行交通管制的大型活动,公安机关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大型活动的票证由公安机关负责监制。售票总数不得超过活动场地的安全容量。在大型活动未获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前,主办方不得售票和对外宣传。
第三十条 对需由公安机关直接组织实施安全保卫工作的大型活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应当根据活动规模、地理位置、交通状况、场地设施、治安情况等因素,进行风险等级预测评估,并根据预测评估结果研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明确组织领导、任务要求、指挥调度、职责分工、警力配备、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在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中,应按照统一指挥、任务明确、分工负责、强化协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认真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就警卫工作、交通管理、消防灭火、反恐处突等工作制定相关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强化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活动现场秩序管理,重点维护入场口、疏散通道、观众席以及其他人员聚集区的现场秩序;
(四)加强交通组织管理,通过组织实施交通分流、交通管制等措施,确保机动车辆的有序通行和停放;
(五)加强技术保障,确保指挥通讯的畅通,必要时架设监控设备,以便指挥人员实时掌握现场情况;
(六)解决后勤保障,为执勤民警提供必要的物资供应。
此外,各地还应结合为现实斗争服务的需要,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确保活动的安全。
五、处罚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三十四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需调整补充的措施,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举行活动。
第三十七条 大型活动进行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依照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活动:
(一)发生《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违反《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拒不整改的;
(三)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扰乱活动现场的交通秩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紧急情况的。
第三十八条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举办活动的,以及违反《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并对举办者和场地管理者分别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对拒不停止的,公安机关强行予以解散并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因举办者或者场地管理者失职等原因造成治安事故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负责人和事故主要责任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一千人(室内五百人)以下的大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照本规范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本局其他大型活动相关文件涉及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内容的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处负责解释。
附件:1、深圳市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2、深圳市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受理表
3、深圳市公安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内部审批表
4、深圳市公安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5、深圳市公安局大型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
6、深圳市公安局大型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
7、深圳市公安局大型活动责令立即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