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平安建设促进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平安建设促进会(以下本会全改为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由流塘派出所辖区内,志愿义务参加社区治安防范、维护社会稳定的股份合作公司、群防群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群防群治、同创平安;群策群力、共建和谐”的工作宗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居委会附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以“参与群防群治,共建和谐社区,同享平安流塘”为主题,加强自身建设,发挥自身优势,以自愿的形式参与本团体组织的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鼓励本团体成员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线索、违法犯罪线索和各类治安安全隐患线索,鼓励勇于和各类现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并作出相应奖励;
(三)在流塘派出所辖区内组织会员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宣传。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流塘派出所辖区内的股份合作公司、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五)自觉履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团体保持与辖区公安机关联系,优先协调本团体会员单位内发生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及 时采取积极措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团体监督,接受属地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七)主动开展群防群治工作,落实本单位“三防”(人防、物防、技防)工作措施和“门前三包”等治安工作责任制,积极收集提供有关治安安全隐患等信息;
(八)加强本单位员工法制意识的教育和宣传,提高法制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
(九)勇于和各类违法犯罪作斗争,抓获、扭送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团体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团体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团体各部门开展工作;
(七)制定、修改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修改维护社会治安奖励办法;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当本团体理事人数50人以上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当本团体监事人数在3人以上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可不定期召开。监事有会员大会直接选举,理事不得兼任。监事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监督本团体一切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监事、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有理事会提名,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筹备、保障本团体各种会议的召开;
(三)提名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人事管理;
(四)及时向理事会领导回报、监督本团体会费收支、奖励申请、奖金发放等情况;
(五)本团体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
(六)对申请入会单位资格的初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增设名(荣)誉会长。 对具有一定社会声望,关心支持本团体,缴纳会费达到一定标准(理事会决定)和有特殊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授予(聘为)本团体名(荣)誉会长。名(荣)誉会长行使会员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可聘请业务主管单位领导、本团体辖区公安部门领导为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兼职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工作人员多为社会治安志愿工作者兼职,不计发劳动报酬。工作突出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给予适当补贴、奖励或颁发荣誉证书,并向其上级单位通报给予表扬。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平安建设促进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平安建设促进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