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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政府:维护社会治安贡献奖励办法
发表人:张可福   |    发表时间:2009-08-06   |    点击:3003人次

宝安区政府维护社会治安贡献奖励办法

(节选)

 

奖励标准

1、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处以刑事拘留以上的,予以奖励。以抓获犯罪嫌疑人数量为基数,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有关人员奖励300-5000元;

1)一次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奖励500元,属特大恶性案件的,奖励1000元;

2)一次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奖励1000元,属特大恶性案件的,奖励1500元;

3)一次抓获三名(含三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奖励1500元,属特大恶性案件的奖励3000元;

4)一次抓获五名(含五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500元,属特大恶性案件的奖励5000元;

2、对提供、举报线索,协助抓获公安机关协查、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确认无误的,予以奖励。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数量为基数,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有关人员奖励300-3000元。

1)一次抓获一名市局、分局协查、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的,奖励300元;抓获两名以上的,奖励500-1000元;

2)一次抓获一名省厅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的,奖励500元;抓获两名以上的,奖励1000-1500元;

3)一次抓获一名公安部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的,奖励1000元;抓获两名以上的,奖励2000-3000元;

3、提供、举报破案线索,破获现有刑事案件,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予以奖励。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有关人员奖励500-3000元。

1)每宗一般、重大刑事案件,奖励500元;

2)每宗特大刑事案件,奖励1000元;

3)每宗团伙、涉黑刑事案件,奖励2000元,属重、特大刑事案件,奖励3000元。

   4、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奖励